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大埔县第三自来水厂取水口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韩江高陂水利枢纽下游约1.1千米左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320米,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Ⅲ级。本工程主要工程包括新建取水头部(井身连接预留进水槽和4根DN377辐射管)、周边换填砂卵石、DN600输水管、下坡检修通道和控制柜安装平台。取水头部采用筒式大口井型式布置在滩地上,外径12米,内径10米,井深14.05米,井顶高程32.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井壁上布置侧向进水孔和4根辐射管,上游相距约2米预留进水槽,其中上下游井壁上各设置2根辐射管八字形布置,预留进水槽尺寸为2.25米×2米;大口井周边约2米换填砂卵石;DN600输水管、下坡检修通道和控制柜安装平台均位于大口井后方岸坡上。大口井伸出堤岸约36米,与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66米,辐射管与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64米,换填边线与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64米。取水口最大设计流量为30000立方米每秒。根据《大埔县第三自来水厂项目取水口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梅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梅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