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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3-26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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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1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码头工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七堡工贸城北区的潭江水道右岸、银洲湖高速潭江特大桥下游1.1千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面宽阔,最小河宽约750米,水深条件优良,河床稳定,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河段的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本工程拟改造现有1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上游扩建5个1000吨级多用途泊位和下游侧面扩建1个工作船泊位,在下游约0.5千米对岸水域布置2个侯泊区,1-6#泊位长度为400米,工作船泊位长度为36米,码头泊位总长436米;1-6#泊位停泊水域宽为28米,工作船泊位停泊水域宽为18米;1-6#泊位回旋水域通长布置在停泊水域外侧,长为456米,宽为84米,工作船泊位回旋水域与1-6#个泊位回旋水域共用;候泊区尺度为180米×56米;码头停泊水域、回旋水域距离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235.4米、151.8米,停泊区距离规划航道边线约120米。

  根据《江门港新会港区七堡作业区李锦记码头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码头建设对河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通航安全模拟试验相关结论及建议,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