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13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灵新大道南延线工程(十八涌桥、十九涌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
关于灵新大道南延线工程(十八涌桥、十九涌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本工程拟建涉航桥梁共计2座。其中,工程拟拆除现有灵新大道十八涌桥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桥梁距离下游万顷沙十八涌东闸约1.7千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4°;拟建万顷沙十九涌桥紧邻下游万顷沙十九涌东闸建设,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0°。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万顷沙十八涌、十九涌河段河宽分别约70米、80米,河床稳定,在拟建十八涌桥、十九涌桥通航孔桥墩均采取顺水流方向布置的前提下,桥梁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十八涌、十九涌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Ⅸ级、Ⅷ级。《灵新大道南延线工程跨越万顷沙十八涌、万顷沙十九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20吨级货船(15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吨级货船(20米×3.5米×0.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均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跨十八涌桥通航孔跨径为35米,通航净宽31.7米,通航净高3.2米;跨十九涌桥通航孔跨径为50米,通航净宽29米,通航净高2.5米。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旧桥水中墩柱应拆除至泥面以下0.5米。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平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