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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来县龙江河赤吟水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4-01 17: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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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14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惠来县龙江河赤吟水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惠来县赤吟水闸管理所:

  关于惠来县龙江河赤吟水闸枢纽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的赤吟水闸枢纽工程包括赤吟拦河闸、狮山尾拦河闸、赤吟河口桥涵三部分组成。

  1.赤吟拦河闸

  赤吟拦河闸位于汕汕高铁龙江特大桥下游约1.5千米处。拟建工程从左岸至右岸依次布置左岸连接段、拦河闸、右岸连接段;根据历史沿革,该处有一定的航道发展潜力,当地政府承诺在右岸连接段处预留船闸位置。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阔,水深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2.赤吟河口桥涵

  赤吟河口桥涵位于汕汕高铁龙江特大桥下游约1.3千米左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道顺直,河面宽阔,水深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3.狮山尾拦河闸

  狮山尾拦河闸位于汕汕高铁龙江特大桥下游约4.0千米处。拟建工程从左岸至右岸依次布置左岸连接段、拦河闸、右岸连接段。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水流平缓,水深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和有关文件,《惠来县龙江河赤吟水闸枢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和30吨级货船(24.0米×4.5米×0.6米)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赤吟拦河闸预留船闸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6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43米;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97米,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9米。赤吟河口桥涵、狮山尾拦河闸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66米,下游最低通航水位均为1.43米。

  (三)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赤吟拦河闸预留船闸规模和通航尺度要求。设计方案提出船闸尺度为120.0米×12.0米×2.5米(长×宽×门槛最小水深),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分别为-1.14米、-2.94米,闸室底板高程为-2.94米;交通桥开启后通航净高为8.0米;上、下游引航道采用不对称布置,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均为180.0米,引航道底宽33.0米,上、下游引航道底高程分别为-1.34米、-2.54米。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赤吟河口桥涵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1.34米,通航净宽12.0米,门槛水深2.77米,闸顶设交通桥一座,净宽12.0米,净高4.3米。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狮山尾拦河闸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1.34米,通航净宽12.0米,门槛水深3.77米,闸顶设交通桥一座,净宽12.0米,净高3.8米。

  以上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