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14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金马大桥施工期
临时栈桥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肇庆粤肇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金马大桥(以下简称“新建金马大桥”)施工期临时栈桥平台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新建金马大桥于肇庆市金马大桥下游侧(桥面间距)约17.25米处跨越西江,临时栈桥平台包括新建金马大桥40#、41#、42#墩栈桥平台,临时栈桥平台边缘距离现有金马大桥桥面边缘约 5~15米。施工期临时栈桥平台仅用于新建金马大桥水中桥墩作业,使用期限至新建金马大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工程所处河段微弯,河面宽约680米,水深条件优良,岸线及河势稳定。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新建金马大桥所涉西江的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Ⅰ级。《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GZTJ1标段金马大桥施工期临时栈桥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选用3000吨级货船(110.0米×16.2米×3.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运输船(用于本次施工运输物料)(66.8米×12.0米×2.0米)等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临时栈桥平台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0.4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4米。
(三)通航构筑物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主桥左岸40#墩下游临时平台总尺寸96.0米×42.2米,连接左岸的栈桥长265.5米;中间41#墩下游临时栈桥平台为独立结构,不连通两岸,总尺寸72.5米 x 48.0米;右岸42#墩下游临时栈桥总尺寸33.0米×47.0米,连接右岸的栈桥长72米;防撞设施兼靠船桩簇由 3 根钢管桩呈等边三角形布置,边长为3.0米;40#、41#墩施工平台兼顾停靠运输船用以运输物料,两处停泊水域均顺岸式布置,宽均为27.6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步置在工程下游约0.8千米处,顺水流方向长度为168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101米。
(四)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辅助设施临时通航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临时栈桥平台施工阶段,工程占用部分通航水域。临时栈桥平台不贯通两岸,此阶段临时栈桥平台通航净宽均为 190米,通航净高不受限制。
第二阶段为临时栈桥平台兼顾临时装卸点使用阶段,工程占用部分通航水域。临时栈桥平台不贯通两岸,此阶段临时栈桥平台下行通航净宽为 190米,上行通航净宽为173米,通航净高不受限制。
第三阶段为临时栈桥平台仅作施工平台,工程不占用原桥区航道。此阶段临时栈桥平台通航净宽为210米,中跨合拢前通航净高不受限制,中跨合拢后,通航净高为 23.05米。
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临时栈桥平台水中桩柱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平台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施工单位应落实临时栈桥平台每日运行方案以及配套施工运输船舶运行方案。施工期间过往船舶较多,应加强瞭望,注意各类船舶的动态,并与过往船舶加强沟通、联络,各类船舶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确保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期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施工期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四)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五)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施工设施拆除,桩基原则上应全部拔除。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期临时栈桥平台等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栈桥平台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栈桥平台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本工程审核意见执行情况、临时栈桥平台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工程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本工程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