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17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宁县供水保障能力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关于广宁县供水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采用定向钻的施工方式于东乡大桥上游约700米处穿越绥江。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2014)等,工程处河段宽度约170米,河床现状基本稳定,水深良好,附近规划港口岸线,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广宁县供水保障项目东乡供水厂过绥江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100吨级驳船(32.0米×7.0米×1.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及100吨级货船(45.0米×5.5米×1.0米)等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21.43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采用1条DN600供水主管,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航道段管道顶高程不高于10.60米,最小埋深为3.92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