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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肇高铁高肇段西江特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4-26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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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19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珠肇高铁高肇段西江特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珠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肇高铁高肇段西江特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新建珠肇高铁西江特大桥(以下简称“新建西江特大桥”)于江肇高速公路西江特大桥下游约3.5千米处跨越西江,施工栈桥及平台包括新建西江特大桥73#、74#、75#、76#、77#、78#墩栈桥及平台。施工栈桥及平台仅用于新建西江特大桥水中桥墩作业,使用期限至新建西江特大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新建西江特大桥所涉西江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Ⅰ级。《珠肇高铁高肇段GZSG-3标西江特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选用3000吨级货船(110.0米×16.2米×3.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0吨级海轮(117.0米×21.3米×5.0米)等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栈桥及平台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1.5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7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辅助设施临时通航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76#墩~77#墩合拢前。施工栈桥及平台不贯通两岸,此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通航净宽为 359米,通航净高不受限制。

  第二阶段为76#墩~77#墩合拢梁段。此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通航净宽为359米,中跨合拢后,通航净高为 22.79米。

  (四)通航构筑物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连接南岸的栈桥长469米,连接右岸的栈桥长545米;设置6个钻孔平台,其中,73#~75#墩为边墩及辅助墩,平台尺寸均为 36.5米×37.5米,76#墩为边塔,平台尺寸为60米×68米,77#墩为主塔,平台尺寸为 58.5米×69米,78#为边塔,平台尺寸为 60米×69米;防撞设施由 3 根钢管桩呈等腰三角形布置组成的防撞墩,桩间中间间距为3.913米或3.50米。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西江航道该断面船舶通行密度及通行船舶吨位大,施工栈桥及平台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大,经《航评报告》分析论证及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同意施工期预留上述通航净空尺度。施工栈桥及平台水中桩柱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及平台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期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施工期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受影响航标移位相关事宜。

  (三)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施工完成后应及时将施工设施拆除,桩基原则上应全部拔除。

  (五)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全面落实船舶仿真实验等专题提出的确保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汛期安全的各项措施;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尽早结束涉航施工,拆除施工栈桥及平台,减小对西江航运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期施工栈桥及平台等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施工栈桥及平台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施工栈桥及平台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本工程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栈桥及平台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本工程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本工程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