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20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
朗心四渠补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
关于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朗心四渠补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工程位于中山二桥下游约320米石岐水道右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130米,河床稳定,水流和水深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Ⅳ级。本工程主要涉水工程包括进水渠,其余结构设于堤内。进水渠梁底标高为-1.2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采用八字口形式,前端宽4.8米,设计流量为0.3立方米/秒。伸出堤岸约2.5米,与主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17米。根据《中山市中心组团黑臭(未达标)水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三)朗心四渠补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