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港〔2024〕39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将省级港口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委托广州市港务局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委托方)决定委托广州市港务局和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实施港口经营的相关行政许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
二、委托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省政府令第241号、省政府令第281号、粤府〔2019〕2号相关内容修改或废止,公告之日前已受理的,由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委托方对受托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
(三)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行政机关自行承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