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29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调整设置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专用航标的函
广州中交邮轮母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调整设置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广州南沙邮轮码头专用航标的批复》(粤交航道字〔2019〕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工程(港池及支航道调整)专用航标的批复》(粤交航道字〔2021〕52号)要求,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共设置专用浮标4座、专用灯桩2座。
二、同意调整设置广州南沙国际邮轮码头专用航标,将现状专用浮标(Y4)向东南方向调整约430米,保留现状浮标(Y1、Y2、Y3)和码头2座专用灯桩。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 320-2021)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