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34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远市预制菜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远市预制菜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包含防洪抛石护岸工程、取水工程、架空缆线迁改工程。拟建抛石护岸位于飞来峡枢纽下游约2.1千米北江左岸处,总长500米;拟建取水工程位于飞来峡水利枢纽上游约2.3千米北江左岸处;拟改迁架空缆线于飞来峡枢纽下游约2.7千米处跨越北江。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规范,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650米、1.4千米、65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北江1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Ⅱ级。《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远市预制菜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详见下表,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防洪抛石护岸工程、架空缆线迁改工程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2.7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10.37米。拟建取水工程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4.81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采用18.81米。
(三)建筑物涉航参数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拟建抛石护岸沿现状岸坡布置,总长500米,抛石护脚外边线最远伸出堤岸15米,最近距离航道边线约250米。拟建取水工程包含取水泵房和吸水井,设计取水流量0.29立方米/秒。取水泵房平面尺寸18.7米×12.8米(长×宽),顶高程39.3米;吸水井紧邻取水泵房外侧布置,平面尺寸18.7米×2.7米(长×宽),顶高程24.65米,伸出岸边约15米,外边缘距离航道约60米。拟改迁架空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为55.00米,设计通航净高为32.24米,跨越航道采用一跨过江方案,跨越档距为821米,塔基均位于岸上。上述参数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