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35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道G240线(G228共线段)台山广海至赤溪段改建工程跨斗山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江门市台山公路事务中心:
关于国道G240线(G228共线段)台山广海至赤溪段改建工程跨斗山河大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桥梁于烽火角水闸下游约1千米处跨越斗山河,桥梁桥轴线方向与水流流向方向基本正交。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300米,河势较平稳,河床较稳定,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通航200吨级海轮。《国道G240线(G228共线段)台山广海至赤溪段改建工程跨斗山河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见下表,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4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86米。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通航孔跨径150.0米,通航净宽103.6米,通航净高19.5米,通航孔桥墩左、右承台面高程分别为-2.1米、-2.2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平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