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39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东莞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岸防洪堤工程(标段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东莞监狱:
关于广东省东莞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北岸防洪堤工程(标段四)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在建工程位于东江北干流左岸,起点为监狱新洲岛学车场处,终点为增莞深高速公路东江大桥,全长约1114.75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宽约325米,岸线及河势稳定,水深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江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Ⅱ级。工程内容主要为堤防达标加固、抛石护坡等。在建工程抛石护坡线与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36米。根据《广东省东莞监狱“十二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标段四)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