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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潮汕联络线延长线(京灶大桥)工程专用航标设置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8-29 11: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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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3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潮汕联络线延长线(京灶大桥)工程专用航标设置意见的函

广东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潮汕联络线延长线(京灶大桥)工程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潮汕环线高速公路潮汕联络线延长线(京灶大桥)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0〕252号)要求,京灶大桥在京浦轮渡上游约45米处跨越榕江南河建设,采用单孔双向通航。同意你单位设置桥梁专用航标,具体如下:

  在桥梁通航孔上、下游迎船面上方桥桁适当位置各设置桥涵标1座,共2座,桥涵标标牌为尺寸2.0m×2.0m 正方形,标牌颜色为红色,灯质为红色单面定光。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二、你单位要按照航标设置方案做好专用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设置。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 320-2021)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