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策文件 > 许可公告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茂名化州220千伏丽岗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04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

粤交航政函〔2024〕44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茂名化州220千伏丽岗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茂名供电局:

  关于茂名化州220千伏丽岗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电缆分别跨越鉴江3、罗江、沙田河,工程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深条件良好,工程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位置表

跨河段

航道名称

河宽(米)

工程位置

B105-B106档

鉴江3

110

高州市彭村友谊桥上游约4.3千米

G28-G29档

230

化州市江边村枢纽上游约7.4千米

F30-F31档

285

化州市江边村枢纽上游约5.2千米

C37-C38档

罗江

100

化州市Y454乡道名教大桥上游约150米

A39A-A40A档

150

高州市汕湛高速罗江大桥下游约2.1千米

B41A-B42A档

沙田河

30

高州市沙田河与鉴江汇流口上游约300米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茂名化州220千伏丽岗输变电工程项目跨越鉴江、罗江、沙田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通航代表船型详见表2,代表船型选用合理。

表2 通航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鉴江3

50吨级船舶

32.5×5.5×0.7

罗江

沙田河

20吨级船舶

20.0×3.5×0.5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详见表3。

表3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跨河段

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B105-B106档

鉴江3

38.54

G28-G29档

18.93

F30-F31档

18.53

C37-C38档

罗江

17.23

A39A-A40A档

16.58

B41A-B42A档

沙田河

25.46

  (三)通航净空尺度

  经《航评报告》论证,设计方案提出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缆线跨越航道处的净空尺度详见表4。

表4 通航净空尺度

跨河段

航道名称

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档距(米)

B105-B106档

鉴江3

65.20

26.66

518

G28-G29档

43.90

24.97

853

F30-F31档

44.70

26.17

517

C37-C38档

罗江

47.90

30.67

746

A39A-A40A档

42.40

25.82

576

B41A-B42A档

沙田河

48.20

22.74

340

  上述通航净空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