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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政联合执法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9-18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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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472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东省水政联合执法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关于广东省水政联合执法广州基地建设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码头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东圃大桥下游约228米广州港内港航道东河道北汊左岸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床较为稳定,水深条件较好,码头选址符合规范等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附近的广州港内港航道东河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Ⅰ级,通航1000吨级海轮。工程在现有市政码头下游增设1艘趸船,总长79.9m,型宽15.0m。趸船顺岸布置,采用2组靠船桩簇固定,通过活动钢引桥与堤岸连接。拟建码头布置2个顺靠泊位,泊位总长96.8米,前沿停泊水域宽14.4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于码头前方,顺水流方向长度为110米,垂直水流方向长度为65米,停泊水域与东河道南汊主航道航槽边线最小距离约551米。根据《广东省水政联合执法广州基地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关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水流条件和冲淤变化影响较小,在采取合理调度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前提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拟建码头距离上游东圃大桥较近,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做好船舶运行及调度,确保船舶及桥区的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广州市港务局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广州市港务局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广州市港务局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