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47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州市城乡集中供水项目取水泵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高州市鉴龙自来水有限公司:
关于高州市城乡集中供水项目取水泵船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已建工程位于高州水库石骨库区主坝右坝肩800米的库岸附近。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水域宽阔,水深条件良好,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等,工程所处高州水库6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Ⅵ级。已建泵船包含浮船及水泵机组、联络管和输水管等。泵船采用地锚和在水库中抛锚的方法固定,摇臂支墩设在岸坡上。已建泵船总长39.2米,总宽11.4米,设计吃水0.9米,取水水位为75.74米-90.78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泵船设计流量为9.6万立方米每天。取水泵船结构外边缘线最远伸出堤岸约112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588米。根据《高州市城乡集中供水项目取水泵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