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48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石龙镇南岸大桥、东岸大桥、华南大桥维修加固工程第二标段(华南大桥)防船碰撞设施
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办理意见的函
广东国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莞市石龙镇南岸大桥、东岸大桥、华南大桥维修加固工程第二标段(华南大桥)防船碰撞设施施工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东莞市石龙镇南岸大桥、东岸大桥、华南大桥维修加固工程第二标段(华南大桥)防船碰撞设施施工项目位于东莞水道上游石龙头河段。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Ⅳ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涉航施工内容是在华南大桥3#墩上游10米处、4#墩上下游10米处(2座)、5#墩下游10米处共设置4座警示消能墩。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采用工程船打桩施工,分三个阶段施工。第一阶段3#主墩消能墩施工期间封闭华南大桥及下游的三座铁路桥右侧通航孔,采用左侧通航孔单孔单向通航。第二阶段4#主墩上下游消能墩施工期间采用间歇性临时交通管制措施。第三阶段5#主墩消能墩施工期间华南大桥及下游的三座铁路桥左侧通航孔,采用右侧通航孔单孔单向通航。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第一阶段设置侧面浮标4座、禁止会船标志2座、施工提示牌2座、桥涵标2座、桥柱灯4盏。遮蔽或停用右通航孔桥涵标2座及桥柱灯4盏。
(二)第二阶段设置禁止通航通行信号标2座、施工提示牌2座。
(三)第三阶段设置侧面浮标4座、禁止会船标志2座、施工提示牌2座、桥涵标2座、桥柱灯4盏。遮蔽或停用左通航孔桥涵标2座及桥柱灯4盏。
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4年9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当地辖区航道部门。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