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5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中山市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改造工程位于斗门大桥上游约4.7千米处磨刀岛右汊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470米,水深条件较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磨刀门水道的现状等级为内河三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Ⅰ级、通航3000-5000吨级海轮。拟改造码头采用高桩框架结构,利用原有岸线顺岸布置1个1000吨级泊位(结构预留5000吨级),泊位长度114米,停泊水域宽31米;回旋水域呈椭圆形布置在停泊水域前方,利用部分现状航道,沿水流方向长225米,沿垂直水流方向长135米。码头前沿线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140、204米,停泊水域与现状及规划航道边线最小距离分别约107米、170米。根据《中山港神湾港区神湾港货运联营有限公司码头改造升级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