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53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环西路(十四涌半至十六涌半)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万环西路(十四涌半至十六涌半)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十五涌大桥及十六涌大桥分别于十五涌西闸下游约1.1千米处跨越万顷沙十五涌、十六涌西闸下游约1.4千米处跨越万顷沙十六涌,桥轴线方向皆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工程河段河宽均约70米,主航道水流平缓,河势、岸线基本稳定,桥梁建设未恶化工程河段现有通航环境。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Ⅸ级。《万环西路(十四涌半至十六涌半)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通航代表船型均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桥梁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71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评价表》论证提出拟建十五涌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20.0米,通航孔净宽为18.4米,通航净高为3.23米。
《评价表》论证提出拟建十六涌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桥梁设计方案提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2×25.0米,通航孔净宽为23.0米,通航净高为2.14米。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影响通航的临时建筑物,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五)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