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54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专用航标的函
清远北江交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清远市区交通整治综合码头(一期)项目专用航标。
(一)凤城广场旅游码头
在码头趸船泊位上下游末端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7.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单闪黄光、周期2.5秒。
(二)飞来寺旅游码头
在码头平台上下游末端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7.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单闪黄光、周期2.5秒。
(三)飞霞旅游码头
在码头平台上下游末端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7.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单闪黄光、周期2.5秒。
(四)飞霞渡口旅游码头
在码头平台上下游末端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7.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双闪黄光、周期4秒。
(五)迁改现状第13#塔标。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