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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穗莞段改扩建TJ5标道滘河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10-31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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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54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穗莞段改扩建TJ5标道滘河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

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广深高速公路穗莞段改扩建TJ5标道滘河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广深高速公路穗莞段改扩建TJ5标道滘河大桥施工期临时构筑物包括施工栈桥及平台等,施工栈桥、平台位于东莞水道2既有道滘河大桥桥址处。施工栈桥、平台仅用于道滘河大桥拆除重建,使用期限至道滘河大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涉东莞水道2的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五级。《广深高速公路穗莞段改扩建TJ5标道滘河大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选用300吨级货船(55.0米×8.6米×1.3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吨级干货船(40.0米×8.8米×1.5-1.7米)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栈桥、平台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4.1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45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栈桥、平台临时通航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左幅(上游侧)拼宽桥梁栈桥及平台搭设(含旧主2#加固措施)、左幅拼宽桥梁施工。除浮吊桥面架设封航1天外,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临时通航净宽为45米,通航净高为10.8米。

  第二阶段为浮吊拆除右幅(下游侧)旧桥、右幅重建桥梁栈桥及平台搭设(含旧主1#加固措施)、右幅桥梁重建基础及下部结构施工。除浮吊旧桥拆除封航2天外,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临时通航净宽45米,通航净高为10.8米。

  第三阶段为右幅(下游侧)拼宽桥T梁架设施工、右幅重建桥梁桥面系及附属工程施工。除浮吊桥面架设封航2天外,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临时通航净宽45米,通航净高为10.8米。

  第四阶段为拆除右幅支栈桥,拆除左幅旧桥墩。除浮吊旧桥拆除及浮吊桥面架设封航3天外,桥区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此阶段临时通航净宽45米,通航净高为10.8米。

  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施工栈桥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落实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以及配套船舶绕行方案,确保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辅助设施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栈桥、平台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栈桥、平台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栈桥、平台,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延期使用,请于施工栈桥、平台使用期满前向我厅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江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