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54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花地涌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意见的函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花地涌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我厅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穿越花地涌营运期专用航标。在隧道上游右岸约100m、下游左岸约100m适当位置各设置1座管线标,共2座。管线标标牌与河岸垂直,标高5m,标身为两根红白色相间斜纹的钢管立柱,两根立柱上端安装尖端朝上的等边三角形空心标牌一块,标牌下部写“禁止抛锚”,标牌颜色为白色、黑边、黑字,标牌的三个顶端各设置定光灯1盏,左岸灯质为绿色定光,右岸灯质为红色定光。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JTS-T 320-2021)等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备案,按规定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