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水运字〔2024〕6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瑞星”轮继续经营港澳航线的批复
深圳市鹏星船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瑞星”轮申请继续经营港澳航线的请示收悉。根据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继续经营港澳航线水路旅客运输业务。
二、同意你司自有船舶“瑞星”轮(总吨位241吨、载客量196位、功率2*1007kw)从事深圳市各对外开放客运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旅客运输,航行有效期至2034年11月20日止。船舶航行有效期内要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上述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
三、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