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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12-18 12: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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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67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华能广东汕头海上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场址位于汕头市东部、南澳县南部海域的勒门列岛附近,距离南澳岛最近距离约18.5千米;风机电能通过海缆汇集到海上升压站后,再通过2回220千伏海缆送到陆上集控中心,总长约19.1千米,海缆穿越汕海航道。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等规范,工程所处海域宽阔,海床较稳定,海缆存在与相邻锚地距离较近的情况,在采取加大海缆埋设深度等措施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000吨级液化气船(192.0米×27.6米×11.0米,总长×型宽×满载吃水,下同)及50000吨级油船(230.0米×36.7米×13.6米)作为通航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工程穿越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7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风电场平面布置

  风电场布置在离岸较远且水深良好的海域内,场址距离西南侧汕海航道最近约12.5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风电场址布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风电场址布置对海床变化和水流影响较小,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四)海缆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临近汕头港第二引航锚地及规划广澳港区3#锚地、穿越5000-50000吨级船舶沿海航路的海缆段设计埋深为5.5米(现状海床面以下,下同);穿越汕海航道3倍宽度的海缆段设计埋深为6.4米;海缆其他段设计埋深为不小于3.0米。海缆与汕头港第二引航锚地、规划广澳港区3#锚地平面最小距离分别约0.7千米、1.2千米,根据《航评报告》、专题报告分析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在落实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海缆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根据《华能汕头勒门(二)海上风电场项目海底电缆路由与水域锚地适应性专题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相关建议和措施,加强对本项目海底电缆的维护管理,积极配合当地交通、港口、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做好附近锚地及水域的通航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清除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