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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12-30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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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6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营运期专用航标设置意见的函

中铁建港航局集团清远港飞来峡港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设置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营运期专用航标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设置清远港清远港区飞来峡作业区公用码头一期工程营运期专用航标。在码头平台上下游两端角点各设置1座专用灯桩,共2座;专用灯桩高7.5m,桩身贴黄色反光膜,灯质为双闪黄光、周期4秒。在码头前沿设置HF1.8m左侧面浮标2座;浮标颜色为黑色,灯质为单闪绿光、周期2.5秒。在码头候泊区和回旋水域各设置HF1.8m专用浮标2座,共4座;浮标颜色为黄色,灯质为双闪黄光、周期4秒。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应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专用航标设置完成后,须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申请复核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发布航道通告后,投入使用。

  (二)你单位要落实专用航标维护管理责任。专用航标应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维护管理,确保航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你单位若委托他人设置或者维护专用航标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15日内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备案,并按规定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专用航标维护记录和统计报表。

  (三)专用航标设置后,如需调整,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