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70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港开平港区建腾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开平市建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江门港开平港区建腾通用码头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拟建码头位于公益大桥上游约2.7千米处潭江左岸。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290米,水深条件较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潭江2的现状等级为内河三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Ⅲ级。拟建码头顺岸布置3个1000吨级泊位,采用高桩梁板结构,泊位长度190米,停泊水域宽26米,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20米;回旋水域通长布置在停泊水域正前方,沿水流方向长190米,沿垂直水流方向长76米,利用部分现状航道。根据《江门港开平港区建腾通用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该工程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线距离较近,附近船舶流量较大,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以及与相邻码头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船舶调度管理,严格按照限定条件开展相关作业,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辖区航道部门要求完成受工程影响潭江18号左沿岸标的迁改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涉航部分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珠江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