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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83号】

发布时间: 2025-03-25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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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83号

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方案调整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该项目于2020年8月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0〕181号)批复,因项目建设条件受限,建设单位部分调整建设方案。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审核意见如下。

  一、该工程涉航参数调整如下:

  广珠公路跨线桥跨坦背涌上游侧扩建桥右桥墩桩柱由3根调整为2根,下游侧扩建桥线位向下游偏移1米,桥梁通航净高由5.7米调整为5.0米。

  二、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考虑现状及规划通航船型,按设防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设防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四、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余事项仍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粤交航政函〔2020〕181号)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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