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施)〔2025〕95号
广东省城中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报送的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施工项目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及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位于自潖江河口起至3.9公里处河段。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七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工程本次主要施工内容为河道清淤施工。根据上报的资料、图纸及施工方案,清淤工程区域长约3.9公里,平均宽约为50至100米,面积约为472万平方米,控制清淤高程4.27至7.61米(85高程,下同),平均清淤深度为0.5至3.08米,控制清淤量为25.65万立方米。
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中所涉护岸工程尚未依法办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本次暂不实施。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本工程划分为3个施工区域,分别对航道左、右两侧进行清淤施工,施工期间占用部分现状航槽水域,预留航道宽度均不小于12米,预留尺度满足现状通航要求。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根据《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清淤工程)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本工程设置一处临时上料点,利用运输船转运处理清淤废弃物,不设弃渣场等固定构筑物,作业水域距离现状航槽边线最近为10米,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航道左、右侧施工期间各设置侧面浮标3座、施工提示牌2座,标位跟随施工进度及时调整。
(二)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施工区域邻近广乐高速潖江大桥桥区,为保证桥梁安全,桥梁上游100米、下游2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清淤施工。施工作业不得影响航槽稳定,不得对邻近通航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5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8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已取得《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对确认<清远市清城区区级河流高田河、潖江河综合整治工程>采砂合法性的复函》、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和清淤废弃物处置等相关文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清淤范围及清淤工程量进行施工,严禁超采超挖,不得借清淤名义进行非法采砂。
(二)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北江航道事务中心。
(三)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施工单位应依法办理清淤废弃物处置等合法手续。
(六)临时上料点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上料点进行拆除,施工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本项目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临时上料点,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
(七)本审查意见仅针对涉航事宜,设置该临时上料点需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意,该临时上料点的运营需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八)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