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159号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施工栈桥及平台位于现有广澳高速下横沥大桥下游约12米处跨越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仅用于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建设,使用期限至大桥涉水结构施工完成为止。工程所处河段河床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下横沥的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一级。《广澳高速公路南沙至珠海段改扩建工程横沥大桥跨下横沥施工栈桥及平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根据工程实施需要及施工条件的复杂情况及海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工程河段采取管制性通航措施及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后,施工期间选用2000吨级货船(90.0米×14.8米×2.6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00吨级集装箱船(71.0米×15.8米×3.2-3.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施工栈桥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1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50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施工栈桥及平台临时通航分为2个阶段。设计方案提出:第一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长度约169米,伸出岸边约169米,施工栈桥及平台从左岸搭设至扩建桥31#墩,采用单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临时通航孔净宽为70米,通航净高为16米;第二阶段施工栈桥及平台长度约70米,伸出岸边约70米,施工栈桥及平台从右岸搭设至原桥26#墩,采用双孔单向临时通航方案,临时通航孔净宽分别为80米(左)、77米(右),通航净高均为18米。上述尺度满足施工期间代表船型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施工栈桥水中桩柱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施工栈桥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施工单位应落实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确保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施工辅助设施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四)根据《航评报告》,建设及施工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及配套船舶绕行方案,确保航道畅通及通航安全,按照当地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要求,加强对拟建施工栈桥及平台和周围水域的涉航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栈桥及平台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栈桥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栈桥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延期使用,请于施工栈桥及平台使用期满前向我厅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工程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