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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施)〔2025〕157号】

发布时间: 2025-04-23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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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施)〔2025〕157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顺德水道航道扩能升级工程(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防撞加固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报送的顺德水道航道扩能升级工程(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防撞加固施工项目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及专用航标设置方案,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顺德水道航道扩能升级工程(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防撞加固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顺德水道航道扩能升级工程(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防撞加固施工项目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概述

  (一)航道基本情况

  顺德水道航道扩能升级工程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分别于龙江二桥下游约3.7公里、10.9公里、15.3公里处跨越顺德水道。工程所涉航道现状维护等级为内河三级。

  (二)涉航施工内容

  根据施工方案,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防撞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新建分离式防撞墩及钢覆复合材料护舷,主要采用搭设钢平台辅助施工。

  二、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

  根据施工方案,乐龙大桥、菊花湾大桥、黄龙大桥三座桥梁防撞加固工程施工期航道通航保障方案详见下表。施工期间对航道通航条件有一定的影响,在做好航道通航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施工期通航方案可行。

桥梁名称

施工阶段

施工期通航方案

乐龙大桥

15#墩上、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分别为64.2米、69.9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5#墩上、下行防撞墩及护舷施工

15#墩上、下行钢平台拆除

14#墩上行、16#墩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均为83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4#墩上行、16#墩下行防撞墩、护舷施工及钢平台拆除

菊花湾大桥

13#墩上、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均为84.2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3#墩上、下行防撞墩及护舷施工

13#墩上、下行钢平台拆除

12#墩上行、14#墩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分别为100.6米、100.8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2#墩上行、14#墩下行防撞

墩、护舷施工及钢平台拆除

黄龙大桥

13#墩上、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分别为64.0米、65.6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3#墩上、下行防撞墩及护舷施工

13#墩上、下行钢平台拆除

12#墩上行、14#墩下行钢平台搭设

预留上、下行通航净宽分别为83.8米、83.3米,不占用通航净高

12#墩上行、14#墩下行防撞墩、护舷施工及钢平台拆除

  三、施工期助航标志及警示标志配布

  为保障施工期间航道通航安全,结合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编制了助航标志配布方案并附专家咨询意见,具体配布方案如下:

  (一)乐龙大桥

  1.第一、三阶段均设置专用浮标2座、施工提示牌2座、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暂时调整桥区现状侧面浮标4座,遮蔽桥区现状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

  2.第二阶段设置专用灯桩4座,撤销第一阶段专用浮标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3.第四阶段撤销第三阶段专用浮标2座,迁移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4.第五阶段设置侧面灯桩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二)菊花湾大桥

  1.第一、三阶段均设置专用浮标2座、施工提示牌2座、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暂时调整桥区现状侧面浮标4座,遮蔽桥区现状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

  2.第二阶段设置专用灯桩4座,撤销第一阶段专用浮标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3.第四阶段撤销第三阶段专用浮标2座、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恢复桥区现状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其余现状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4.第五阶段设置侧面灯桩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三)黄龙大桥

  1.第一、三阶段均设置专用浮标2座、侧面浮标4座、施工提示牌2座、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遮蔽桥区现状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

  2.第二阶段设置专用灯桩4座,撤销第一阶段专用浮标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3.第四阶段撤销第三阶段专用浮标2座、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恢复桥区现状桥梁警示乙类标志4座,其余现状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4.第五阶段设置侧面灯桩2座,其他助航标志保持不变。

  (四)航标设置技术要求符合《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等规范标准的规定。

  四、施工期航道安全保障措施

  (一)原则同意施工方案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作业应全面落实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中的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区域航道畅通。

  (二)严格按照施工期助航标志配布方案设置助航标志和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同时加强标志维护管理,施工期间应控制施工区域灯光,避免施工区域灯光与航标产生混淆。

  (三)施工期间禁止向航道抛弃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施工完成后,按要求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和其他遗留物,并对施工水域进行扫床。

  (五)如发生台风预警等特殊情况,需临时拆除钢平台等设施确保通航需求的,施工单位应无条件执行。

  五、施工期限

  同意该项目施工作业申请,作业有效期限自2025年4月22日至2026年12月30日,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其他事项

  (一)若本项目施工方案发生变化,对原方案施工期间航道通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造成不利影响的,施工单位需将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告知粤中航道事务中心。

  (二)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航道通航保障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所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有关要求,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粤中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作,及时向粤中航道事务中心报送涉及航道施工情况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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