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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164号】

发布时间: 2025-04-23 1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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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164号

广宁县绥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宁县绥江两岸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旅游船舶停靠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广宁县绥江两岸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旅游船舶停靠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宁县绥江两岸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旅游船舶停靠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宁县绥江两岸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旅游船舶停靠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该工程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鉴于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暂未造成重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补办该工程的航道行政审批手续,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已建1#、2#旅游船舶停靠点分别位于绥江左岸石涧大桥上游约70米处、绥江右岸石涧大桥下游约4.5千米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河段河宽分别约270米、190米,工程位于库区内,水深条件较好,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绥江2的现状等级为内河Ⅷ级、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已建1#旅游船舶停靠点采用浮箱顺岸布置,共布置5个游艇泊位和个2摩托艇泊位,浮箱外围尺寸为50米×10米(长×宽),伸出堤岸约16米,回旋水域布置在浮箱前方,直径为15米,回旋水域距离航道最近距离为194米。已建2#旅游船舶停靠点采用丁字形栈桥式浮台布置,共布置6个游艇泊位和个2摩托艇泊位,浮台外围尺寸为22米×2.7米(长×宽),伸出堤岸约36米,回旋水域布置在浮台前方,直径为15米,回旋水域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60米。根据《广宁县绥江两岸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旅游船舶停靠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已建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其建设对航道水流条件和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营运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加强船舶调度管理,妥善处理船舶进出与其他船舶通航关系,确保水上运动及过往船舶通航安全,运营船舶应适应航道通航条件,采取合理措施安全通过相关水域,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涉航部分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二)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港口管理等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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