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港澳)〔2025〕170号
广东瑞高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皖江7”轮扩大范围经营港澳航线的请示收悉。经审查,你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准予你司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是从事经营港澳航线化学品船、成品油船运输。
二是“皖江7”轮(总吨位2991吨、载重吨3545吨、总功率1765kw)从事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香港、澳门航线散装化学品、成品油运输(该船舶检验证书载明航区),航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7日止。
船舶航行有效期内要保持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有效,若企业经营资质证书和船舶有关证书失效,本批文自动失效。
请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船舶、船员证书。经营期间,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