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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粤交许可(航评)〔2025〕331号】

发布时间: 2025-07-15 10: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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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331号

广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2段护岸,分别位于沙角村至牛岐电站的牛岐村左岸护岸段及牛岐电站至古水大桥河段的蒲塘村右岸护岸段,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110米~200米,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绥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Ⅵ级。护岸工程沿现有岸坡平顺布置,采用密排弧形板桩固脚,结合连锁式植草砖进行护岸。牛岐村左岸护岸段长约679米,护脚外缘线未伸出原有堤岸,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25.6米;蒲塘村右岸护岸段长约1199米,护脚外缘线未伸出原有堤岸,与航道边线最近距离约13.2米。根据《绥江广宁县段防汛安全整治工程(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附近必要的航道整治和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97#右岸过河标位于蒲塘村右岸护岸段建设范围内,本工程建设不得破坏或影响该航标发挥正常效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