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交许可(航评)〔2025〕650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
你单位关于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详见附件)。你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我厅的审查意见,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包含新建220千伏双安至琴江双回线路、110千伏安龙甲乙线解口入双安站线路(安流侧)、110千伏安龙甲乙线解口入双安站线路(龙村侧),分别于梅州市安流大桥下游约13.1千米处、安流大桥上游约2.8千米处、安流大桥上游约9.1千米处跨越琴江,工程所处河段河宽分别约125米、70米、90米,岸线及河床稳定,工程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工程所处琴江(水寨大桥-安流大桥)、琴江(安流大桥-龙洋电站)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内河Ⅸ级、Ⅸ级以下。《梅州五华220千伏双安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分别选用20吨级货船(15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通航代表船型。
(二)设计通航水位
《评价表》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采用117.5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24.85米、127.73米。
(三)通航净高
《评价表》提出,设计方案提出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缆线垂弧最低点高程分别为193.28米、179.44米、171.61米,设计通航净高分别为75.7米、54.5米、43.8米,满足通航要求。
(四)通航净宽
缆线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跨越档距分别为791米、660米、584米,塔基均位于岸上,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评价表》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同时加强各项设施的管理,减少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东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东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