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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7-31 17:5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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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

               

粤交〔2023〕1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广州市港务局,珠海、佛山、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厅直属(代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铁投集团,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分技术委员会承担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及推广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2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标准化工作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和推广科技成果应用中的作用,促进广东省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标准化活动,除要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由以下标准组成:

  (一)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管理、组织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经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核和发布,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地方标准。

  (三)有关社会团体制定的交通运输领域团体标准,交通运输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 需要在本省交通运输行业进行统一规定、规范使用的相关技术及服务要求,可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 为适应交通运输技术发展形势,在制定地方标准的时机尚未成熟、条件尚未具备时,省交通运输厅可以组织制定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性技术文件),对相关技术进行规范管理和推广应用,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管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其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广东省相关标准要求,并做到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的工作机制,鼓励交通运输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转化为标准。

  第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科技奖项推荐、各级推优等工作中,将参与标准制定、标准获奖等情况作为业绩认定成果,推动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工作业绩考核指标。鼓励对优秀标准以及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团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研究审议本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指导开展本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经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业务指导的技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协助完善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

  (二)根据委托开展归口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

  (三)组织开展交通运输标准宣贯和标准起草人员培训;

  (四)承担交通运输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省交通运输厅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五)开展与交通运输有关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标委会可以筹建相关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含港口、铁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领域的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措施;

  (二)组织交通运输标准的宣贯培训,推动其在本行政区域应用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三)根据本地区交通运输发展需要,联合本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以及广东省有关标准化发展规划、行业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体系包括标准目录及标准文本。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将交通运输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及质量水平高、具有先进性的团体标准纳入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目录。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标准化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总结,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进一步提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积极开展交通运输标准的研究、起草和宣贯培训、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四章  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定期面向社会征集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公民可以申报或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标委会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申请进行论证、评审。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立项;可以制定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由省交通运输厅立项、公示。省交通运输厅从征集项目中择优向相关立项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原则上应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环节。

  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立项的地方标准计划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由编制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报标准的相应立项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编制单位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评审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形成标准初稿。标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初稿进行审查。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初稿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将修改完善的标准初稿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标准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向全省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标委会委员及社会公众征求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并报标委会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形式,对标准文本进行逐条审查,充分论证标准的合法性、安全性、符合性、适用性、可行性、协调性和先进性等,并形成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地方标准编制单位根据送审稿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总校稿,组织召开标准总校会,开展标准总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完成标准总校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标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标委会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标准报批稿成套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报批稿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布,同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运输厅通过门户网站、标准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地方标准文本。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制定标准实施的相关配套政策,鼓励行业各单位积极实施标准。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文件等形式积极推进标准的使用。对标准的实施,行业管理有要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对推荐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解释和培训,编制单位应予以配合,标委会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效果评估和复审机制,对发布地方标准等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复审,形成标准制定、实施、修订或废止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负责收集、总结标准实施中反馈的问题及相关技术建议,并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的有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标委会对地方标准等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视情况提出标准的复审建议。

  第三十条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标准实施的信息反馈及效果评估,组织标委会对标准适时开展复审工作。复审结果应当作为标准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依据。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周期届满六个月前,标委会组织专家对需要复审的地方标准等进行审查,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情况,对需要修订的标准等,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标准修订一般由原起草单位承担,并按照标准的制定程序申报修订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提出的交通运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各领域业务工作对标准化工作的支持,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相关科研机构等引进标准化专业人才,配套标准化资金投入,其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研发、协同创新与标准化工作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通过重大科技攻关、专项科技攻关等,形成系列标准,健全交通运输标准体系。

  第三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推进地方标准的征集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发布实施、信息反馈和监督管理等标准化工作要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标委会负责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地方标准等的日常管理,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开展标准实施的信息收集、意见反馈和相关解释等工作。标准编制单位应当协助标委会做好相关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管理、组织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制定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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