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厅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粤交〔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结合智能监控报警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2021年11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系统建设、道路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任务分工等,有效期3年。
《办法》实施以来,有效配合省“两客一危一重”车辆智能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2021年至2023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实现连续下降;2024年,全省道路运输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又下降4.53%和5.35%,《办法》的实施和系统的推广应用,为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鉴于《办法》将于2024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推进《办法》的修订工作十分必要。
二、目标任务
推进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履职能力提升,为充分发挥智能监控的积极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五大转变:管理对象由“单一车辆”向“人车企政”覆盖,管理环节由“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延伸,管理手段由“人海战术”向“技防战术”提升,执法监督由“现场执法”向“线上线下”联动,管理目的由“违章处理”向“行为养成”转变,真正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责任,提升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道路运输企业为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车载视频监控、高级驾驶辅助、驾驶员状态监测等功能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用车载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采集的各类数据进行行业监管。
(二)智能监管系统如何建设
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建设、运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使用智能监管系统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降低基层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负担,避免不同平台之间数据传输可能产生的问题,为行业监管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
(三)政府和企业的职责边界
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分级管理、联网联控的原则:道路运输企业履行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四)第三方监控机构的作用
近年来道路运输事故原因显示,道路运输企业大多不具备设置专职监控人员的条件和开展监控的技术能力,交通运输部多次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动态监控工作。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所属车辆车载设备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让道路运输企业专注于主营主业。委托第三方监控,不改变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五)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可能产生的问题,建立三级风险等级制度,一级最高。具体风险等级划分,将结合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情况和行业管理需要动态调整,定期更新发布。
(六)如何开展考核管理
智能监管系统依据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行数据,定期开展考核。考核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管理指标两大类,分别体现被考核对象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分级分类开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