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将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的认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36个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或者1年内被给予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二、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名单的发布
我厅将根据有关要求,每季度在本网站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符合要求的将在“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
三、信用修复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我厅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3)。
(二)受理申请。我厅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4),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修复处理。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四、不得予以信用修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五、其他
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信用修复相关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咨询电话:020-8373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