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基〔2022〕12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
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2〕8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建字〔2022〕24号)有关要求,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2021〕21号),厅组织对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咨询等从业单位开展了信用评价工作,并按规定将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了公示。现将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4〕564号)要求落实好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工作。
二、为便于新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衔接,自2022年4月18日0时起,在招标评标过程中应用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此时间之前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招标项目仍应用2020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三、无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的单位可延续使用2020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C、D级的除外),但在递交资审文件(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时为投标文件)时承诺使用AA或A级信用等级的使用次数应按照2020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顺延2020年度的使用次数,使用次数有关规定执行粤交基〔2014〕564号的要求。
四、为规范信用等级使用管理,各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除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公开外,须公示所有承诺使用AA、A级投标人的年度信用等级使用情况。如发现投标人承诺使用次数与实际使用次数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航道事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在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过程中,安排专人做好从业单位的信用台帐工作,并加强信用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如实、客观、公正地记录和评价从业单位信用情况。同时做好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工作,对有符合降级条件的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单位应及时上报。
附件:
1.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2.2021年度广东省水运工程从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