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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洪湾港北片区填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港平五路1号桥、给水管道、洪湾涌西侧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14 11: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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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15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洪湾港北片区填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港平五路1号桥、给水管道、

洪湾涌西侧堤岸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洪湾港北片区填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港平五路1号桥、给水管道、洪湾涌西侧堤岸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洪湾港北片区填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港平五路1号桥、给水管道、洪湾涌西侧堤岸工程)拟建港平五路1号桥、3条给水管道和生态堤岸工程,均涉洪湾涌内。

  港平五路1号桥于洪鹤大桥跨洪湾涌桥下游约50米处跨越洪湾涌,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夹角约27°。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段河宽10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桥墩顺水流布置等措施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给水管道均采用顶管施工方式于洪鹤大桥跨洪湾涌桥下游约120米处穿越洪湾涌。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穿越处河宽约10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生态堤岸位于洪湾涌右岸,起点位于南屏互通立交与地方道路衔接工程跨洪湾涌桥下游约360米处,终点位于拟建给水管道处,全长1441.4米。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处河宽约90米至150米,河床稳定,水深水流条件良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涉洪湾涌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洪湾港北片区填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洪湾涌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均为1.3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36米。

  (三)港平五路1号桥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港平五路1号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通航孔跨径60米,通航净宽44米,通航净高4.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要求。

  (四)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管道工程采用1条DN1400、2条DN1600给水管道,2条DN1600给水管道的埋深方案一样,管道平行埋置于河床内,间隔均15米,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高程应分别不高于-8.30米、-8.20米,最小埋深分别为5.24米、5.14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五)工程平面布置

  生态堤岸工程主要内容为对现状堤岸进行绿化景观修缮。生态堤岸前沿线基本与河道滩涂前沿线一致,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34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河床演变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较小。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跨河电缆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线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六)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栈桥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珠海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