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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伯治(麻涌)输变电工程跨越倒运海水道、麻涌水道、第二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15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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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2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20千伏伯治(麻涌)输变电工程跨越倒运海水道、麻涌水道、

第二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关于220千伏伯治(麻涌)输变电工程跨越倒运海水道、麻涌水道、第二涌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东莞220千伏伯治(麻涌)输变电工程分别跨越倒运海水道2、麻涌水道2、第二涌,工程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所处位置

塔基编号

跨越航道名称

河宽

工程位置

GA54-GA55

倒运海水道2

约430米

位于川槎大桥下游约360米处

GA46+1-GA47

麻涌水道2

约87米

位于西环大桥上游约22米处

C6-GB2

约100米

位于沿江高速公路麻涌大桥上游约27米处

GC4-GB2

位于沿江高速公路麻涌大桥上游约50米处

GB1-GB2

位于沿江高速公路麻涌大桥上游约70米处

GA1-GA1+1

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麻涌大桥上游约133米处

GA2-GA3

第二涌

约60米

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上游约60米处

GA3-GA4

位于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下游约50米处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东莞220千伏(麻涌)伯治输变电工程配套线路工程跨越倒运海水道、麻涌水道、第二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倒运海水道2

1000吨级货船

49.9×12.8×2.6

麻涌水道2

300吨级货船

49.2×8.4×2.2

300吨级砂船

40.0×8.8×2.0

第二涌

50吨级货船

32.5×5.5×0.7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倒运海水道川槎大桥下游约360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6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麻涌水道西环大桥上游约22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58米;麻涌水道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约27米-133米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27米;第二涌广深沿江高速公路桥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通航净高要求合理,架空缆线设计方案详见表3,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架空缆线通航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表3 工程通航净高要求及缆线方案通航尺度

塔基编号

电压(千伏)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档距(米)

GA54-GA55

220

42.4

38.71

758

GA46+1-GA47

220

25.0

21.42

382

C6-GB2

110

26.2

22.93

242

GC4-GB2

110

25.2

21.93

270

GB1-GB2

220

26.0

22.73

285

GA1-GA1+1

110

26.2

22.93

308

220

43.5

40.23

GA2-GA3

110

23.8

20.56

340

220

38.0

34.76

GA3-GA4

110

27.2

23.96

310

220

40.5

37.26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