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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15 15:3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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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2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肇庆粤肇公路有限公司:

  关于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线路分别跨越西江下游出海航道、新兴江。

  金马大桥扩建工程拟于现有金马大桥下游侧(桥面边缘间距)约17.25米处跨越西江下游出海航道,扩建大桥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2°。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670米,河床稳定,水深良好,桥梁与相邻金马大桥通航孔对应布置,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新兴江大桥改扩建工程拟于现有G80广昆高速公路新兴江大桥上游侧1.5米处扩建一幅新桥,并对旧桥进行原址拆除重建,改扩建桥梁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交角约15°。根据《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70米,河床稳定,水深良好,综合考虑桥梁选址相关因素,在桥梁采取加大通航孔跨径等措施的前提下,桥梁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西江下游出海航道、新兴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Ⅰ级、Ⅶ级。《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金马大桥跨越西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G80广昆高速公路粤境横江至马安段改扩建工程跨越新兴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理,详见表1。

表1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西江下游出海航道

3000吨级货船

95×16.2×3.2

3000吨级液化船

90×16.2×3.2-3.6

3000吨级集装箱船

106×17.6×5.8

3000吨级油船

97×15.2×5.9

5000吨级散货船

115×18.8×7.0

5000吨级油船

125×17.5×7.0

新兴江

50吨级货船

32.5×5.5×0.7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跨越西江下游出海航道、新兴江大桥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10.4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2.8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34米、1.19米。

  (三)通航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跨越西江下游出海航道大桥采用双孔单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通航孔跨径为2×283米,通航净宽224米,通航净高22米。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跨越新兴江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设计方案提出扩建及重建大桥通航孔跨径均为85米,通航净宽53.8米,扩建、重建大桥通航净高分别为6.2米、4.8米。

  上述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调整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拟对G80广昆高速公路新兴江大桥旧桥进行拆除。在新建桥梁通航孔主桥墩范围内,旧桥水中墩柱拆除后桩基顶高程应不高于-0.21米;新建桥梁通航孔范围以外的水中旧桥桥墩墩柱拆除后桩基顶应不高于现状河床面以下0.5米。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临时便桥、钢平台、围堰等,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西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西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