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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四标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22 17: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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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4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四标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东莞市麻涌镇人民政府:

  关于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四标段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是对东江北干流左岸进行堤防加固,起点为马滘水闸,终点为中远船务码头旁,全长共6.035千米,工程涉及东江1航道和东江2航道。工程主要内容为对现有堤防加高加固、抛石护脚、穿堤涵洞等。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东江河宽约400~750米,河段微弯,河床稳定,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东江1、东江2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Ⅰ级、Ⅱ级。堤防临水侧采用抛石护脚,抛石护脚外边线离岸最远距离为26米,抛石护脚外边线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约100米;三处穿堤涵洞均为原址拆除重建,涵洞口前沿线基本不变。根据《东莞市麻涌镇堤防达标建设工程第四标段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河床演变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桥梁等相邻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