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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黄埔区临江大道(鱼珠湾隧道)建设工程临时工程(围堰、导流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27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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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3〕64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黄埔区临江大道(鱼珠湾隧道)建设工程临时工程(围堰、导流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关于黄埔区临江大道(鱼珠湾隧道)建设工程临时工程(围堰、导流渠)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为满足黄埔区临江大道鱼珠湾隧道干地施工,拟在九沙涌与珠江东河道汇流口上游约200米、450米处九沙涌内分别修建一座临时施工围堰,在上游约510米左岸处修建导流渠连接珠江东河道,供渔船临时通航,导流渠上方设临时施工钢便桥。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黄埔区临江大道(鱼珠湾隧道)建设工程临时工程(围堰、导流渠)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等合适,详见表1。

表1 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现状通航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九沙涌

60千瓦木质渔船

16.0×4.2×1.4

维修船

18.5×4.1×2.0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临时围堰、导流渠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5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24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根据《航评报告》,设计方案提出导流渠底标高为-2.05米,双线航道宽度17.2米。导流渠根据隧道施工进度分两期实施,一期长度为188.2米,基本顺直;二期长度为205.6米,弯曲半径74.0米。

  两期导流渠上方均设置一座临时施工钢便桥。施工便桥一孔跨越导流渠,跨径30.0米,净高5.3米。

  以上尺度满足通航需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临时工程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临时围堰的建设对过往船舶通航产生一定的影响,设置导流渠作为临时通航航道。建设及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应航道保障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通航安全。

  (三)施工完成后应按要求及时拆除临时围堰、钢板桩、施工便桥等临时设施,钢管桩原则上应全部拔除,并将导流渠回填至原地面线。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工程等应满足相关部门管理要求。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工程等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栈桥、平台等,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