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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会区桥梁抗船舶碰撞安全设施升级改造工程(虎坑大桥、连腰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1-12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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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2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新会区桥梁抗船舶碰撞安全设施升级改造工程(虎坑大桥、连腰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江门市新会区地方公路服务中心:

  关于新会区桥梁抗船舶碰撞安全设施升级改造工程(虎坑大桥、连腰大桥)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连腰大桥于虎跳门水道与劳劳溪分流口下游约300米处跨越劳劳溪,工程拟对连腰大桥通航孔3#-4#桥墩上游15米增设一对独立防撞墩,上游侧承台边缘与防撞墩边缘距离为15米;并对桥墩、承台加装附着式防撞设施。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130米,河床基本稳定,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对现有桥梁增设防撞设施。

  虎坑大桥(旧桥)于虎坑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380米处跨越虎坑水道,工程拟对虎坑大桥(旧桥)通航孔18#-19#桥墩上下游两侧设置独立防撞墩,共4座。上游侧承台边缘与防撞墩最近距离为15米,下游侧承台边缘与防撞墩最近距离为34米;并对桥墩、承台加装附着式防撞设施。工程所处河段河面宽约140米,河段顺直,水深条件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对现有桥梁增设防撞设施。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劳劳溪、虎坑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Ⅲ级,《新会区桥梁抗船舶碰撞安全设施升级改造工程(虎坑大桥、连腰大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均选采用1000吨级货船(85.0米×10.8米×2.0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1000吨级港澳航线(49.9米×15.6米×2.8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连腰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3#墩、4#墩上游各增设立1组钢管混凝土形式的独立防撞墩,下部基础为等边三角形布置形式的三根直径为1.2米的钻孔灌注桩,上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承台,宽度为4.94米。同时,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3#、4#原桥墩、承台均增设橡胶防撞护舷,橡胶护舷厚度均为0.5米。连腰大桥通航孔跨径为110米,工程实施后,通航净宽仍为95米。

  虎坑大桥(旧桥)采用单孔双向通航,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18#桥墩、19#桥墩上、下游各增设立1组钢管混凝土形式的独立防撞墩,防撞墩中轴线与虎坑大桥(旧桥)桥墩对齐布置,下部基础为等边三角形布置形式的三根直径为1.2米的钻孔灌注桩,上部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承台,宽度为4.94米。同时,工程拟在桥梁通航孔桥墩18#、19#桥墩、承台分别增设橡胶防撞护舷,橡胶护舷厚度分别为0.3米、0.5米。虎坑大桥通航孔跨径为80米,工程实施后,通航孔净宽仍为6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水流条件、河床演变影响较小,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独立防撞墩的施工,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桥梁等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