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 > 审批许可 > 报告事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220千伏岑霞(海东)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01 15: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4〕8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220千伏岑霞(海东)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湛江供电局:

  关于湛江220千伏岑霞(海东)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电缆先后跨越了三条航道,其中NB63~NB64跨越塘缀河,NB81~NB82档、NB82~NB83档和NB84~NB85档均跨越樟铺河,NB104~NB105档跨越鉴江2,工程位置详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段水流平缓,河床较为稳定,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工程所处位置

塔基编号

河宽(米)

工程位置

NB63~NB64

60

位于在建广湛高铁西埇河特大桥上游约1.6千米

NB81~NB82

41

位于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3.8千米处

NB82~NB83

69

位于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4.2千米处

NB84~NB85

40

位于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5.0千米处

NB104~NB105

320

位于吴川市人民大桥上游约1.5千米处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塘缀河、樟铺河、鉴江2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Ⅸ级以下、Ⅸ级以下和Ⅵ级,《220kv岑霞(海东)至吴川线路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分别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100吨级船舶(45.0米×5.5米×1.0米)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在建广湛高铁西埇河特大桥上游约1.6千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3.2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3.8千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91米;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4.2千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91米;吴川市民乐桥上游约5.0千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2.91米;吴川市人民大桥上游约1.5千米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4.08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工程跨越航道处的通航净高要求合理,架空缆线设计方案详见表2,线路跨越航道均采用一档跨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架空缆线通航尺度均满足通航要求。

  工程通航净高要求及缆线方案通航尺度

塔基编号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设计通航净高(米)

档距(米)

NB63~NB64

19.7

16.50

422

NB81~NB82

24.4

21.49

270

NB82~NB83

23.4

20.49

262

NB84~NB85

23.6

20.69

265

NB104~NB105

28.9

24.82

756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