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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区村村通公路和农村主要道路桥涵改造及建设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13 16: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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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9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区村村通公路和农村主要道路桥涵改造及建设项目(二期)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中心

  关于南沙区村村通公路和农村主要道路桥涵改造及建设项目(二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项目涉及35座桥梁位于广州南沙区内5个镇(街),其中万顷沙镇1座,横沥镇2座,东涌镇18座,大岗镇2座,榄核镇12座。工程具体位置见表1。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等标准,以下河段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以上桥梁选址均满足规范要求。

表1 工程位置表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河涌

航道等级

桥轴线法线与水流方向夹角

建设地点

河宽(米)

1

红湖村十五涌旧桥

万顷沙十五涌

Ⅸ级

距万顷沙十五涌西水闸1.37千米

55

2

群结村3队桥

万顷沙三涌

Ⅸ级以下

距万顷沙三涌西水闸1.84千米

24

3

新兴村兆德桥

新村涌

Ⅸ级以下

距新兴五顷水闸1.35千米

14

4

大稳村棒界涌二桥

棒界涌

未涉及航道

距沙鼻良水闸1.19千米

15

5

官坦村农业桥

东导东下涌

未涉及航道

30°

距东涌水闸2.24千米

18

6

石基村24队1号桥

安顺涌

Ⅸ级以下

距安顺水闸0.90千米

14

7

石排村13队桥

石排新涌

Ⅸ级以下

25°

距石排水闸1.23千米

7.5

8

西樵村西樵涌

2、10队桥

西樵涌

Ⅸ级以下

距西樵头水闸0.70千米

9.5

9

东深村5队桥

马克涌

未涉及航道

距马克水闸2.57千米

5.0

10

东深村6队桥

马克涌

未涉及航道

距马克水闸2.59千米

8.3

11

东深村14队桥

马克涌

未涉及航道

距马克水闸2.99千米

7.0

12

万洲村小学桥

万州涌

Ⅸ级以下

距万生水闸1.60千米

19

13

细沥村委中桥

细沥涌

Ⅸ级以下

距细沥水闸2.13千米

11

14

大简村十二队涌桥

大指南涌

Ⅸ级以下

距大指南水闸1.28千米

14

15

大简村十队涌桥

大指南涌

Ⅸ级以下

距大指南水闸0.80千米

15

16

大简村水东围涌桥

大指南涌

Ⅸ级以下

距大指南水闸2.65千米

17

17

天益村9队桥

天益涌

Ⅸ级以下

20°

距天益水闸2.34千米

14

18

天益村11队桥

天益涌

Ⅸ级以下

距天益水闸1.81千米

10

19

天益村6队桥

天益支涌

未涉及航道

距天益水闸1.76千米

5.4

20

天益村5队桥

天益支涌

未涉及航道

距天益水闸1.19千米

6.0

21

天益村4队桥

天益涌

Ⅸ级以下

距天益水闸0.96千米

14

22

放马村草涌桥

草船涌

未涉及航道

距潭州水闸0.70千米

17.6

23

庙贝村宜安上涌桥

宜安涌

Ⅸ级以下

距宜安水闸0.72千米

19

24

九比村白坦涌桥

白坦涌

Ⅸ级以下

距酬劳水闸2.30千米

10

25

九比村五队桥

墩塘新涌

Ⅸ级以下

23°

距四沙水闸2.54千米

9.3

26

墩塘村十一队桥

三沙涌

Ⅸ级以下

距四沙水闸0.84千米

6

27

墩塘村五队桥

墩塘新涌

Ⅸ级以下

距四沙水闸1.08千米

9.4

28

沙角村九队桥

沙角涌

未涉及航道

距沙角下涌闸0.66千米

8

29

平稳村五队桥

旮旯涌

未涉及航道

距酬劳水闸0.95千米

18

30

平稳村禺山桥

旮旯涌

未涉及航道

20°

距酬劳水闸1.99千米

9

31

甘岗村甘岗桥

甘岗涌

未涉及航道

距甘岗新涌水闸7.53千米

9

32

甘岗村五队桥

十一队主河

未涉及航道

距甘岗水闸2.42千米

7

33

甘岗村十队桥

甘岗涌

未涉及航道

距甘岗水闸1.50千米

11

34

甘岗村上燕涌桥

甘岗涌

未涉及航道

距甘岗水闸1.75千米

7

35

牛角村牛角涌桥

牛角涌

Ⅸ级以下

距牛角水闸0.02千米

11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有关文件,该项目拆除重建和新建桥梁共35座,其中跨越航道桥梁共20座,其余15座未跨越航道。工程跨越航道桥梁所处河段的航道发展规划等级为:万顷沙十五涌为Ⅸ级,其余河段均为Ⅸ级以下。《南沙区村村通公路和农村主要道路桥涵改造及建设项目(二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吨级船舶(15.0米×2.5米×0.4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跨越航道桥梁设计通航水位如表2所示,水位均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表2 拟建跨越航道桥梁设计通航水位

序号

桥梁名称

跨越航道名称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米)

1

红湖村十五涌旧桥

万顷沙十五涌

1.94

0.24

2

群结村3队桥

万顷沙三涌

1.94

0.24

3

新兴村兆德桥

新村涌

1.74

0.24

4

石基村24队1号桥

安顺涌

1.64

0.24

5

石排村13队桥

石排新涌

1.64

0.24

6

西樵村西樵涌2、10队桥

西樵涌

1.64

0.24

7

万洲村小学桥

万州涌

1.64

0.24

8

细沥村委中桥

细沥涌

1.64

0.24

9

大简村十二队涌桥

大指南涌

1.64

0.24

10

大简村十队涌桥

11

大简村水东围涌桥

12

天益村9队桥

天益涌

1.64

0.24

13

天益村11队桥

14

天益村4队桥

15

庙贝村宜安上涌桥

宜安涌

1.74

0.24

16

九比村白坦涌桥

白坦涌

1.74

0.24

17

九比村五队桥

墩塘新涌

1.74

0.24

18

墩塘村五队桥

19

墩塘村十一队桥

三沙涌

1.74

0.24

20

牛角村牛角涌桥

牛角涌

1.74

0.24

  (三)通航净空尺度

  《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跨越航道桥梁净宽尺度如表3所示。

表3 跨越航道桥梁通航净空尺度

序号

桥梁名称

通航方案

跨径(米)

净高(米)

净宽(米)

1

红湖村十五涌旧桥

单孔单向

18

2.97

10

2

群结村3队桥

单孔单向

13

1.75

10

3

新兴村兆德桥

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25

1.67

10

4

石基村24队1号桥

20

1.61

10

5

石排村13队桥

10

0.30

5

6

西樵村西樵涌2、10队桥

13

0.88

5

7

万洲村小学桥

22

0.41

10

8

细沥村委中桥

13

1.51

6.8

9

大简村十二队涌桥

20

0.10

10

10

大简村十队涌桥

22.5

0.09

10

11

大简村水东围涌桥

20

0.13

10

12

天益村9队桥

16

0.12

10

13

天益村11队桥

13

0.29

7

14

天益村4队桥

13

0.49

5

15

庙贝村宜安上涌桥

22

0.10

3.6

16

九比村白坦涌桥

16

0.40

6

17

九比村五队桥

16

0.21

7

18

墩塘村十一队桥

13

0.27

6

19

墩塘村五队桥

15

0.32

7

20

牛角村牛角涌桥

13

2.24

6.8

  上述尺度均基本满足通航要求,且未恶化现有通航条件。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桥梁水中桥墩应充分考虑船舶碰撞风险,按现状及规划通航代表船型设置必要的防撞设施并与桥梁同步建设,通航孔桥墩应按不低于代表船型撞击力的最大值考虑防撞标准。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桥区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缆线等涉水建筑物(设施)的影响分析,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四)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五)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当地航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支持工程附近航道整治、航道日常养护作业等相关活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