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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万顷沙-兴中段)(广州段)临时用电供应服务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3-18 11:3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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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11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万顷沙-兴中段)(广州段)临时用电供应服务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南方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万顷沙-兴中段)(广州段)临时用电供应服务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临时工程采用顶管的施工方式于自北向南依次穿越万顷沙十涌至十八涌半。工程用于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万顷沙-兴中段)(广州段)城际铁路项目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供应项目使用期限至地铁施工完成。工程具体位置见表1。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河段较顺直,河床稳定,水流条件良好,水流平缓,综合考虑航道通航条件和工程使用要求,在落实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以上工程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可控。

表1 工程位置表

序号

顶管段

跨越河涌

建设地点

河宽

1

JK段

万顷沙十涌

十涌东闸下游约2.61千米

23米

2

NO段

万顷沙十一涌

十一涌东闸下游约2.92千米

26米

3

Q1R段

万顷沙十二涌

十二涌东闸下游约2.92千米

28米

4

ST段

万顷沙十三涌

十三涌东闸下游约2.83千米

15米

5

UV段

万顷沙十四涌

十四涌东闸下游约2.72千米

49米

6

XY段

万顷沙十五涌

十五涌东闸下游约2.62千米

70米

7

cd段

万顷沙十六涌

十六涌东闸下游约2.52千米

83米

8

gh段

万顷沙十七涌

十七涌东闸下游约2.28千米

93米

9

jk段

万顷沙十八涌

十八涌东闸下游约1.74千米

77米

10

lm段

万顷沙十八涌半

南沙湿地公园桥下游0.64千米

79米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其他有关文件,工程所处十涌至十八涌的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均为Ⅸ级,十八涌半无航道等级。《南沙至珠海(中山)城际(万顷沙-兴中段)(广州段)临时用电供应服务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吨级货船(20.0米×3.5米×0.5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作为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为0.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拟建工程采用HDPE-160mm×16mm电缆保护管,管道埋置于河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穿越航道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10.0米,最小埋深分别为9.14米、8.44米、9.44米、8.44米、9.04米、7.84米、8.14米、8.04米、6.94米、8.84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临时用电项目应满足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要求。使用期间,如航道通航情况发生变化或因航道发展需要,需对临时用电项目进行拆除,建设单位应无条件配合。使用期满,建设单位须及时拆除临时用电项目,并彻底清理影响通航的设施设备。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