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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城区飞来峡镇电排、电灌站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01 13: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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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1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城区飞来峡镇电排、电灌站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

  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城区飞来峡镇电排、电灌站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项目涉及6座电排、电灌站。工程具体位置见表1。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所处河道河床稳定,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选址符合规范要求。

表1 工程位置表

工程名称

跨越航道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建设地点

河宽(米)

黄洞电排站

北江

Ⅱ级

飞来峡水利枢纽水闸下游约560米右岸

680

石梨电排站

北江

Ⅱ级

汕湛高速北江大桥上游约1.3千米右岸

580

禾仓电排站

北江

Ⅱ级

广乐高速北江大桥下游约650米右岸

420

林塘电灌站

潖江

Ⅲ级

黄口大桥上游2.6千米右岸

88

黄口电灌站

潖江

Ⅲ级

黄口大桥上游1.4千米右岸

100

崩坑电灌站

潖江

Ⅲ级

黄口大桥下游770米右岸

70

  二、通航技术要求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北江、潖江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Ⅱ级、Ⅲ级。平面布置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工程平面布置情况

工程名称

流量(立方米/秒)

主要新建构筑物

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

抛石护底顶高程(1985国家高程基准)

黄洞电排站

1.2

出水箱涵、出口防洪闸、消力池、

海漫、防冲槽(抛石护底)

750米

14.24米

石梨电排站

2.5

出水箱涵、防洪闸、消力池(抛石护底)

380米

10.37米

禾仓电排站

12

进水池、泵站、穿堤箱涵、

出口防洪闸、消力池(抛石护底)

250米

11.74米

林塘电灌站

0.5

进水口、泵室、进水前池、抛石护底

75米

10.14米

黄口电灌站

0.4

进水口、泵室、进水前池、抛石护底

53米

10.14米

崩坑电灌站

0.7

进水口、泵室、进水前池、抛石护底

30米

10.96米

  根据《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城区飞来峡镇电排、电灌站提升改造工程(一期)林塘电灌站、黄口电灌站、崩坑电灌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清城区飞来峡镇电排、电灌站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黄洞电排站、石梨电排站、禾仓电排站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较小,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要求拆除围堰等临时设施,并清除其他施工残留物等。

  (四)石梨电排站、禾仓电排站靠近丁坝坝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邻近丁坝观测,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冲刷掏空导致航道整治建筑物损毁。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北江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北江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