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微信
| 手机端| 政务邮箱| 无障碍浏览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阳光政务 > 审批许可 > 报告事项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白蕉联围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险闸达标加固)(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5-11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打印】

粤交航政函〔2024〕210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白蕉联围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险闸达标加固)(一期)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珠海市政府投资工程设计中心:

  关于白蕉联围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险闸达标加固)(一期)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灯笼东三围水闸位于东三围冲与磨刀门水道汇流口上游约220米处的东三围冲冲内,本项目拟拆除现有水闸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水闸设置2孔闸孔,右孔兼顾通航功能。根据相关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48米,河道顺直,水流较为平缓,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虾山水闸位于虾山冲与泥湾门水道汇流口上游约60米处的虾山冲冲内,本项目拟拆除现有水闸并于原址重建。重建水闸设置1孔闸孔,兼顾通航功能。根据相关标准,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22米,河道顺直,水流较为平缓,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灯笼东头围水闸临河建设于西部沿海高速磨刀门水道大桥下游约2.2千米处磨刀门水道右岸,本项目拟拆除现有水闸并于原址重建。根据相关标准,水深条件较好,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尺度及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有关文件。《白焦联围海堤百年一遇防潮洪提升工程(险闸达标加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工程所处河段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及采用的通航代表船型合理,代表船型尺度详见表1。

表1 工程处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建筑物类型

航道名称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拦河建筑物

东三

围冲

Ⅷ级

30吨级货船

24.0×4.5×0.6

虾山冲

Ⅸ级

20吨级货船

20.0×3.5×0.5

临河建筑物

磨刀门水道

Ⅰ级

3000吨级货船

95.0×16.2×3.2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灯笼东三围水闸、虾山水闸、灯笼东头围水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分别为1.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1.24米、2.94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分别为0.45米、0.45米、-0.17米。

  (三)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灯笼东三围水闸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2.49米,通航净宽10.0米,门槛水深2.94米;闸顶设交通桥一座,通航净宽10.0米,通航净高4.0米。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虾山水闸设置可通航闸孔1个,底板高程-2.84米,通航净宽8.0米,门槛水深3.29米;闸顶设交通桥一座,通航净宽8.0米,通航净高3.0米。

  (四)临河建筑物通航技术要求

  灯笼东头水闸设计流量为37.33立方米/秒,水闸设1孔泄水孔,闸孔净宽6米,底板高程-2.54米。水闸距离磨刀门主航槽约1.2千米。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拟建工程对航道冲淤和水流条件的影响不大,工程建设对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设计,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完毕后,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保证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后续工作,积极配合珠海、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珠海、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5月11日